酸菜是否适用财税[2011]137号,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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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21 15:1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蔬菜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2017 06/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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