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现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境外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法人企业属非居民企业,税率是否为10%?盈余公积为08年(含08年)之前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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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6/18 20:43
您好!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根据利润所属期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1 ) 2007 年以前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根据财税 [2008]1 号文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转增的是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形成的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 2008 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免税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该股息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作为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征税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 ,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 10% ,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2017 06/1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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