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等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双方都要视同销售)。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都是先卖出后买入)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
这两个业务都是双方都视同销售是吗?互相确认自己的进项和销项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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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2 08/25 15:24
您好!是的。就是这样操作
2022 08/2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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