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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关于总分公司汇总核算,汇总缴纳税款的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和要求
84784948 | 提问时间:2017 06/10 13:03
王雁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纳税人如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应独自纳税申报。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48号         2006-0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2017 06/1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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