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明确:“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证明。”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做出决定。 通常,承租人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费第一个月不是一个完整月份的按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