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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售工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为什么不是金融负债是权益工具?
84785009 | 提问时间:2022 07/11 10:25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是否存在不可避免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对于原则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可避免要赎回,二是强制付息。具备其一,一般认定为具有金融负债特征。 说说不可避免赎回: 区分为赎回本金(债权或优先股)或赎回股份(股权),对于赎回股份又分为是自身股份或是其他公司股份。准则规定,对于赎回自身股权的,常见的有看跌期权,即使未来是否行权取决于期权持有者(也就是说如果期权持有者不行权,则可避免赎回,但小编理解,这里的是否避免取决于期权持有者,并非取决于发行方,因此从发行方的角度理解为不可避免),也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只有在到期了,未赎回,才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二)是否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有些情形,不是用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而是用自身权益工具(企业自身股份)结算,此时,就涉及到原则二,即,如果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则属于权益工具,反之,不固定,则为金融负债,理解起来也不难,对于以可变数量结算的,其实质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计量的金额,用股份作为替代品进行结算,相当于仍然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而只有固定数量的自身股份才是与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独立的,按其自身价值结算,是为使得持有方享有剩余权益。
2022 07/1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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