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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我企业大约4年前,有一家运输公司给我开具的专票,税务局说该公司走逃失联了,让我进项转出?我们没有留存合同,只有电汇和发票了?我怎么知道四年后他走逃失联,走逃失联有追溯的期限么?税务局是不是不合理?
84784967 | 提问时间:2022 07/05 22:23
丽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同学,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合法的,据38号公告第一(五)条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的一种。 38号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处理: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如对异常凭证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如接受发票的纳税人为A级纳税人,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与前述非A级纳税人相同,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享受特殊待遇——暂不转出进项税额,在对异常凭证认定有异议的提出核实申请方面,要求A级纳税人更早提出,即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提示注意的是,留存和准备好交易相关资料十分重要,主要包括情况说明、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材料。 您也可以尽量试着联系运输公司,要求其回归税务机关监管,在走逃失联企业完成涉税义务并回归正常监管后,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认定,同时解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的认定。祝您学习愉快,如果满意请留下五星好评,谢谢
2022 07/05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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