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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谢谢老师 写的详细一点
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2 06/28 10:37
会子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ACCA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了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 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237.5万元(1000×15%+350×25%)    232.5万元(1000×15%+330×25%) 227.5万元(1000×15%+310×25%)    150万元(100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847.5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用其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207.5万元(1000×15%-200×15%+350×25%)  210万元(1000×15%-150×15%+330×25%)  212.5万元(1000×15%-100×15%+310×25%)  142.5万元(1000×15%-5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72.5万元。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有两个独立的纳税 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加工企业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公司整体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业技 术生产企业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187.5万元(1000×15%+350×25%-200×25%)  195万元(1000×15%+330×25%-150×25%)  202.5万元(1000×15%+310×25%-100×25%)  150万元(100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73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2022 06/2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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