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50%的即征即退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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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7 05/25 04: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根据以上规定,稽查查补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50%的即征即退税收政策。
2017 05/25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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