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年 2月 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 20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乙公司自有土地上为乙公司 建造一栋办公楼。截至 2×19年 12月 20日止,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 6 500万元, 2×19年 12月 25日,经协商合同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范围,附加装修办公楼的服务内容,合同价格相应增加 3 400万元,假定上述新增合同价款不能反映装修服务的单独售价。这个装修和原先的建造可以区分的吧,这个合同变更为啥不是合并成一个新的合同而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处理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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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8 | 提问时间:2022 06/26 15:47
同学,你好~
在原有建筑服务上新增装修服务,这些人工、水泥都是不可明确区分的,这是第三种合同变更的典型案例。可明确区分的典型的是一些货物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帮助到同学,祝同学学习愉快~
2022 06/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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