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基本供货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交易进行对账, 被告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双方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货款50万元。对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起初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从2015年底被告所有电话、手机等全部停机或关机,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2016年6月,原告珠海某公司将被告四川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刘某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四川某公司四 川某公司支付货款,股东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问:股东刘某是否应当为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问什么?
84785045 | 提问时间:2022 06/24 00:53
云清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
2022 06/24 07:43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