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007年,被告曹某某向原告丈夫高某某借款5万元,并在2007年6月7日向高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高某某伍万元正(信用社贷款),曹某某07年6月7日”。现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曹某某拒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为由,起诉来院。另查明:李某某与高某某于1986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农历2016年正月初五高某某因病去世。法院认为,该债权为夫妻的连带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原告作为高某某的妻子有权在高某某死亡后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什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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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9 | 提问时间:2020 12/06 21:01
你好:
该债权为夫妻的连带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原告作为高某某的妻子有权在高某某死亡后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这个题的答案就在题干里,已经特意强调结婚时间,就是在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 12/0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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