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制造业增值稅一
般
纳税人,2021年6月2日,将一
批
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
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
品)。
。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80
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稅专
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
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乙公司
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稅
为5万元。收回的A产品用于继
续生产应稅消费品。以上款项
均通过银行转克账方式支付。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15 | 提问时间:2022 06/20 14:49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22 06/2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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