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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14年1月,甲上市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①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中A股东持股10%,B股东持股15%,C股东持股20%,剩余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②经专业机构计算,甲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部分要点:①拟发行股份8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向原有股东配售,另外420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②为避免发行失败,本次配售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要求: 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说明理由 2.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8 07:01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中,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①董事会拟定的配售股份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比例为3800万元,超过了股本总额12000万元的30%(3600万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采取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采取代销方式发行。
2022 06/18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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