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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纳税信用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万元,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甲公司此前没有取得过异常凭证。甲公司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万元,均已申报抵扣。根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规定,请回答如下问题: 1.甲公司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 3.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6 12:51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列入。 理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4÷5×100%=80%>70%,满足);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本题中异常凭证进项税额为4万元,不满足)。 (2)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①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②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有规定除外。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022 06/1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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