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委托B厂加工烟丝,卷烟厂提供烟叶价款56 000元,支付加工费21 000元(不含增值税),取得B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卷烟厂本年1月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B厂无同类产品价格。增值税税率13%,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厂收回后本月全部继续加工成乙类卷烟销售。当月销售4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50元,(每标准箱的卷烟数量为50 000支,换算为250标准条, 该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当月销售卷烟的成本为200 000元。A卷烟厂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纳消费税为20 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为20 000元。
要求:(1)对委托方A厂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对受托方B厂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6/16 10:38
1) 发出材料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56000;
贷:原材料56000。
(2) 支付加工费时:
借: 委托加工物资 2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30
贷:银行存款23730。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代缴消费税=(56000+21000)÷(1-30%)×30%=33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33000。
借银行存款56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借税金及附加40*50*250*36%+40*150=18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22 06/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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