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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从别处买来的房子,再出售,土增扣除时用不用加计扣20%
84784989 | 提问时间:2022 06/16 09:5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这个(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以及项目前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费,间接费用的制定。(6)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本条(一),(二)的规定,增加20%的扣除额。
2022 06/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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