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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 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 (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4 11:04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有效。该汇票具备汇票的形式要件,故为有效票据。 (2)享有。丙为善意持票人。 (3)无效。出票日期为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4)①关系到背书效力的确定,我国票据法规定期后背书与期前背书的效力不同,而确认背书是否已过提示付款期限应以背书日期为依据; ②涉及背书人行为能力的确认,背书是票据行为,该行为有效与否与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关,而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也应以背书日期为依据。
2022 06/1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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