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3月10日,A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固定造价合同,为其建造一栋办公大楼,合同总金额为87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至2×20年6月末,A公司已累计发生建造成本210万元(假定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20年7月1日,双方协商更改该大楼相关设计,约定在办公大楼的顶层建造员工休息用多功能厅,合同总金额增加13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增加100万元。假定双方尚未办理工程款项的结算。根据资料,说明该项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计算因合同变更调整收入的金额,并编制2×20年3月至7月与该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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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13 14:46
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因此,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至2×20年6月末已确认收入=870×(210/700×100%)=261(万元);
合同变更后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210/(700+100)×100%=26.25%(0.5分);
因此,甲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调整确认的收入=(870+130)×26.25%-261=1.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210
贷:银行存款210
借:合同结算261
贷:主营业务收入261
借:主营业务成本210
贷:合同履约成本210
合同变更日调整收入:
借:合同结算1.5
贷:主营业务收入1.5
2022 06/1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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