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雪饼,支付价款100000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2)销售零食取得不含税销售額7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9100元。
(3)乙企业向甲食品厂购买了1000(不含税)货物,甲食品厂给予乙企业10%的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且折扣額在备注栏标明。
(4)甲食品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5750元,该设备为2008年5月购入。
已知:甲食品厂销售食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抵扣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木抵扣进项税額的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踮%征收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 针对业务(1),甲食品厂购进大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A.0
B.100000×9%=9000
C.100000×10%=10000
D.100000×13%=13000
2.针对业务(3),甲企业应缴蚋的销项税额为( )元。
A.1000000×13%=13000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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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2 11:07
您好
1. 针对业务(1),甲食品厂购进大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C.100000×10%=10000
2.针对业务(3),甲企业应缴蚋的销项税额为( )元。
A.1000000×13%=13000
2022 06/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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