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煤炭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当月从国外进口原煤3000吨,支付买价108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30万元,保险费无法确定。
(2)将上月从外省购入的200万元原煤与自行开采的22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A型选煤并与当月全部进行销售,A型选煤不含税销售额为550万元。
(3)充填开采置换原煤10000吨,当月销售2000吨,不含税售价为420元/吨。(其他相关资料:原煤的资源税税率为8%,A型、B型选煤资源税税率均为6%)。
要求:
(1)判断业务(1)是否缴纳资源税,并说明理由。
(2)判断外购原煤的资源税是否可以扣除,并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
(4)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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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1 15:20
(1)不缴纳资源税。理由: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因此进口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2)可以扣除。理由: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3)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200×(8%÷6%)=266.67(万元)。
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550-266.67)×6%=17(万元)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420×2000×8%×50%÷10000=3.36(万元)
2022 06/1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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