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采矿、选矿,2020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将自采的原煤3000吨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40万元;将自采原煤300吨交由关联企业对外销售,关联企业销售额4.5万元;
(2)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洗选煤,销售洗选煤1200吨,销售额24万元;
(3)将上月外购的原煤和自采原煤混合生产洗选煤销售,取得销售额50万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运杂费4万元(能提供相关票据)。经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耗用外购原煤400吨,外购原煤单价500元/吨;
(4)销售采煤过程中抽采的煤层气,销售额12万元。(其他相关资料:以上皆为不含税价款,原煤资源税税率3%,天然气资源税税率6%,洗选煤税率2%)
要求:
(1)该企业业务(1)应纳的资源税。
(2)该企业业务(2)应纳的资源税。
(3)该企业业务(3)应纳的资源税。
(4)该企业业务(4)应纳的资源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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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1 15:08
(1) 业务(1)应纳资源税=(40+4.5)x3%=1.335(万元)。
(2) 业务(2)应纳资源税=24x2%=0.48(万元)。
(3)资源税的计税销售额不含矿区到用户所在地的运杂费用;业务(3)应纳资源税=(50-400X500/10000x3%/2%)x2%=0.4(万元)。
(4)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业务(4)应纳资源税=0(万元)。
2022 06/1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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