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3000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22600元(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开核算)。(2)销售电视机8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2825元。(3)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69500元。(4)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货款已付:购进冰箱100台,不含税单价600元,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5)购置生产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元,增值税税额12800元。(6)另知该商场上期有未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当期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运费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1)计算该商场7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计算该商场7月份的销项税额(3)计算该商场7月份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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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09 01:24
你好!
业务1
销项税额(113000+22600)/1.13*13%=15600
业务2
销项税额80*2825/1.13*13%=26000
业务3
销项税额169500/1.13*13%=19500
2022 06/09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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