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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A公司将其价值800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B公司为此笔债务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在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厂房。2018年2月,A公司为开发另一项目向乙银行贷款,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A公司以一栋价值900万元办公楼和两辆价值合计200万元轿车M、N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要求: (1)若A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甲银行可否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2)若B公司按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期间为多长?说明理由 (3)A公司在已设抵押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抵押物范围?说明理由 (4)乙银行何时取得办公楼和两辆轿车的抵押权?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07 11:31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银行不能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银行应该先实现抵押权,不足的部分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 (3)A公司建设的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4)乙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享有办公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享有两辆轿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022 06/0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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