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这两大题不是很会,请老师给出正确的答案参考,答案要很详细的,幸苦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6/06 20:12
(1)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要约性质,因为信函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愿意受此约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2)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不是有效的承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其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3)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承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这时早已超过了洗衣机厂7月份所要求的立即答复的承诺期限。
(4)该合同未成立。洗衣机厂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天鹏商场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2.
(1)有法律依据,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拒收货物
(2)合法,后甲公司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是合法的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规定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延期付款,应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祝你学习进步,答题不易,麻烦五星好评哦
2022 06/0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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