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已有的判决案例中,只有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过失比例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额,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无必要落实到责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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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6 | 提问时间:2022 06/04 19:17
同学你好,理解为已有的判决安全中,都是连带赔偿的,对于补充赔偿责任按连带责任不能赔偿的金额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额,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无必要落实到责任合伙人。
首先明确,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下位概念,它事实上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了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却产生了对宾馆的赔偿义务。这就是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含义所在。 2、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补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之间首先要负担连带责任,仅仅是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先后之分。而补充责任,又称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是从不真正连带责任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都是数个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均相对独立。都是数个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
2022 06/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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