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C公司80%的股份,对C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6亿元,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以7.5亿元价款出售所持有的C公司20%的股份,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该日,C公司自2018年5月20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0亿元,股权出让后,甲公司仍对C公司实施控制。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本次股权出让前,甲公司一直持有C公司80%的股份。据此,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将出售C公司部分股权取得的价款与所处置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3.5亿元确认为资本公积。甲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将出售C公司部分股权取得的价款与所处置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3.5亿元确认为资本公积。
资料中甲公司所作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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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8 | 提问时间:2022 05/31 13:20
会计处理不正确。正确的会计处理:
个别报表上,出售C公司部分股权取得的价款与所处置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7.5-16÷80%×20%)3.5亿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甲公司当期个别利润表。合并报表上,出售C公司部分股权取得的价款与自2018年5月20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之差(7.5-30×20%)1.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22 05/3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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