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7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采用委托代销方式与甲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甲公司销售C商品200个,每个不含税售价90元,成本72元;红星公司按售价的10%向甲公司支付手续费。根据资料分别作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1)10日,红星公司发出代销商品,甲公司当日收到。(2)25日,甲公司将C商品全部销售完毕,价款18000元,税额2340元,全部存入银行。甲公司开给红星公司代销清单,红星公司收到甲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并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0日,红星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商品代销款(已扣手续费),存入银行。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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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31 10:20
1借发出商品14400
贷库存商品14400
2022 05/3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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