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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法纳税。这一条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84785013 | 提问时间:2022 05/30 15:35
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依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那些喜欢和公司借款的股东,要及时清理自己的债务,来年再借。  这个是不考虑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只考虑比如 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的  
2022 05/3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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