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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60箱,销售额500万,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6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20万。2进ロ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30万,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3将200箱B牌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850万。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税额21.45万,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1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计算业务2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24 15:59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00*0.6+320)*0.56+(160*0.6+80)*150/10000=349.84
2022 05/2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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