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并未发行可转债,也无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成立,发起人赵某持有该公司15%的股份,董事会共有15名董事。2018年8月该公司成功上市,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2019年该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发起人赵某拟与侯某签订协议,向其转让10%的甲公司股份;
(2)11月,甲公司被某空头机构做空,股票价格持续下跌,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经与会的10名董事一致同意,该决议得以通过;
(3)12月,甲公司执行董事会11月的决议,回购了本公司股份共计800万股,并拟于2020年12月前转让。要求:
(1)发起人赵某向侯某转让10%的甲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事项(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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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05/21 22:49
(1)发起人赵某向侯某转让10%的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于2018年8月上市,至2019年6月时间不足一年,因此不得转让。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首先,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除外。其次,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题中,甲公司共有15名董事,出席会议并同意决议的董事人数为10人,达到董事会人数2/3,因此该决议可以通过。
(3)事项(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本题中,甲公司只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其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0万股,本次回购800万股未超过10%;拟于2020年12月前转让,未超过3年,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2022 05/2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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