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食堂改造”项目经费预算560万元,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通知于2014年4月下达至甲单位。该项目在食堂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对改造方案存有争议情况下完成编报,在项目排序时未进行严格审核即优先予以安排。项目资金到位后,因改造设计方案存有缺陷,项目难以实施,预算没有执行。
2.“业务楼配套设备购置”项目经费预算270万元,项目资金于2014年3月全额下达至甲单位零余额账户。该项目计划采购2台大型设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设备安装场所和用途发生调整,设备购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出现较大变更,由此节约设备购置资金15万元。2014年6月,甲单位直接同中标供应商签订255万元设备购置合同,并完成设备安装、验收与付款工作。
逐项指出事项1至2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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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05/21 22:28
1.事项1存在不当之处。理由:项目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2.事项2存在不当之处。理由:单位应当按照财政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预算执行中发生变更的,必须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022 05/2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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