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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甲公司主要从事家电制造,其2020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2800万元,利润总额400万元。 (2)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3)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灾区某小学捐赠30万元。 (4)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 已知: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2)计算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3)计算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5/21 14:20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20×75%=90(万元)。 (2)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400×12%=48(万元)。甲公司2020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中,只有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的20万元属于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其实际发生额(2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48万元),可以全额扣除。因此,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20万元。 (3)甲公司2020年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其60%为18万元。当年度,甲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00×5‰=14(万元),由于甲公司在该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该限额,甲公司该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4万元,小于18万元。因此,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4万元
2022 05/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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