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到2025年与无形资产业务相关的资料如下:(1)2020年11月12日,以银行存款450万元购入一项无形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7万元,于当日达到预定用途并交付企业管理部门使用。该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计提无形资产摊销。(2)2023年12月31日,预计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05万元,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后,原摊销方法、预计使用年限不变。(3)2024年12月31日,预计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00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原摊销方法不变,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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