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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应缴纳的关税为2.4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为0.55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2万元。(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万元,增值税0.65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万元。(3)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20日支付该笔货款。(4)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C作价200万元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60万元,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80万元,最高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5)将新生产的豪华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客户,该批实木地板成本为90万元,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5/05 11:18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请把题目要求完整发一下
2022 05/0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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