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非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总公司移送货物到分公司用于销售的,在移送当天,是总公司(一般纳税人)要按照13%税率确认销项税额?总公司按照什么计税基础来确定销项税额?(按照总分公司内部销售协议定价作为计税基础吗?)同时总公司开票给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分公司有进项。小规模的话开普票,分公司没有抵扣。当分公司那边销售货物时,确认分公司自己的销项税额,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按照13%。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按照3%
以上只是用于13%的货物税目,服务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都是不适用的。
麻烦懂的老师回答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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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2 05/02 21:39
您好!是对的,跨县市的销售货物是这么理解的
2022 05/0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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