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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委托代销是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确认收入,为什么在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错了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30 23:14
文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会计学讲师
同学,你好 1.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2.如你所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委托代销,在新收入准则下要满足控制权转移才能确认收入。因此,一般发出代销货物不满180天前,企业就收到了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货款,会计确认收入时点和增值税没有差异。但是,如果超过180天,企业还是没有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货款,则增值税在满180天就要确认,但会计上仍不确认。这就是税会差异
2022 04/30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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