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A公司董事会的董事,2016年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16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①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②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要求:
(1)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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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30 10:58
(1)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2022 04/3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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