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豪华品牌汽车生产企业A最近与甲省一家民营企业B协商,与B公司共同合资筹办一家地区汽车经销商C以在甲省及其周边省市零售该豪华品牌小汽车。双方合资协定约定,A企业以其生产的豪华小汽车500辆作为投资。假设该豪华小汽车当月已上市销售。A企业的财务总监咨询某税务师。请代该税务师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该以豪华小汽车投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分别应如何确定?
(2)A企业该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不考虑特殊性税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27 21:52
(1)A企业以自产小汽车对外投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方面,应按当月该品牌小汽车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方面,应按当月该品牌小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2)A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格销售豪华小汽车和投资两笔业务。应按该豪华小汽车的公允价格作为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以二者差额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A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选择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分期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处理。
2022 04/2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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