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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有点难,麻烦真正懂的老师回答一下: 我的理解是不管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地预缴的税额,是根据2012年 57号文件来计算的,也就是总公司汇总后的税额的一定比例。 但是我在想,假设,分公司独立核算有自己的账套,分公司是盈利的,总公司是亏损的,有没有可能分公司独立申报盈利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总公司亏损,在当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这种操作可行嘛?有没有法条等文件支持?
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2 04/27 09:09
大贺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老师尝试回答一下: 这个具体涉及到一个公司的纳税筹划这个问题了,目前没有具体的文件,就看公司如何决策。
2022 04/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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