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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20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他资料如下: (1)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 (2)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全年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违约金10万元。 (5)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1)业务招待费应调整金额。 (2)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金额。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金额。 (4)财务费用应调整金额。 (5)营业外支出应调整金额。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金额。 (7)甲企业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3:08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40X60%=8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800X5%。=44(万元),两者孰低得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44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X75%=21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X15%=132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140=84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4)实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X借款利率。所以借款本金=实际借款利息/借款利率=700/7%=10000(万元)。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10000X6%=100(万元)。 (5)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845X12%=101.4(万元),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X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X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X8%=4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甲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210(三新研发费用调减额)+100(财务费用调增额)+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866(万元)。
2022 04/2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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