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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拟投资创业,现就以下问题咨询税务师事务所: (1)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上有什么差异?单纯从税收角度看,哪种组织形式更为有利? (2)如果张某成立的是个体工商户,年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20万元,无综合所得及其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3)如果个体工商户当年的支出共30万元,但是生产经营支出与家庭支出无法准确划分,生产经营支出可以扣除多少并说明理由。 (4)张某2020年8月从个体工商户借款10万元,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仍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应如何处理?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5 12:2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分配或转增资本时,分配或转增的部分,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投资人提取税后利润或转增资本时无需再次缴纳个税;单纯从税收角度考虑,建议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所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00000-60000=240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应纳税额=240000×20%-10500=37500(元) (3)可以扣除12万元。理由: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因此可以扣除30×40%=12(万元) (4)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20%=20000(元)
2022 04/25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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