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A公司的回函金额已扣除其在2019年12月31日以电汇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的一笔2616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并记入2020年应收账款明细账中。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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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2 | 提问时间:2022 04/24 16:40
首先哦,你这里的话不应该仅仅听从财务经理的解释,就认为这个是可靠的审计证据。还应该实施一些替代程序来佐证,财务经理所解释的是否没有问题。
2022 04/24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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