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经询问丁公司财务人员获知,回函差异是由于A公司将一批21年末从丁公司购入的产品于22年退回丁公司,因此相应调减其对丁公司的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所导致。注册会计师核对了丁公司22年初对上述退回产品的收货记录,未发现异常情况,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正确吗。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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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1 11/04 22:33
您好,不正确,需要进一步实施程序。首先需要再次寄发询证函,对于差异原因还需要检查退货单,运单等佐证材料。
2021 11/0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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