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长江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中授予专利技术X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合同约定,授权使用专利技术X的价格为30万元(款项已于当日收到);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的价格为长江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5%。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50万元。假设专利技术Y在合同开始时转让给客户,而专利技术X则在三个月后转让。2×20年10月客户的首月使用专利技术Y销售所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为60万元,款项已于10月31日收到。要求:计算甲公司2×20年10月因专利技术X和Y应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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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4 | 提问时间:2022 04/21 22:06
答案】因专利技术X和Y的合同价款均未能反映各自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将交易价格30万元及应按销售额确认的特许权使用费60万元,分摊至专利技术X和专利技术Y,2×20年10月1日,转让专利技术Y时,甲公司将分摊至专利技术Y的16.67万元(100÷180×30)确认为收入;甲公司将分摊至专利技术X的13.33万元(80÷180×30)确认为合同负债,三个月后转让时确认为收入;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①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②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因此,2×20年10月企业应将分摊至专利技术Y(已转让给客户,因此是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33.33万元(100÷180×60)确认为收入,并将分摊至专利技术X的26.67万元(80÷180×60)确认为一项合同负债[尽管乙公司已发生后续销售,但分摊至特许权使用费的履约义务(转让专利技术X)尚未得到履行];2×20年10月确认合同负债=13.33+26.67=40(万元).
综上,甲公司2×20年10月份确认收入=16.67+33.33=50(万元)。
会计分录:
2×20年10月1日
借:银行存款30
贷:合同负债——X专利技术13.33
主营业务收入——Y专利技术16.67
2×20年10月31日
借:银行存款60
贷:合同负债——X专利技术26.67
主营业务收入——Y专利技术33.33
2022 04/2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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