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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019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 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 000 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 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结果保留整数)。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 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老师这个怎么做分录
84784976 | 提问时间:2022 04/20 17:35
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 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因此: 甲公司在2×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400 000+50 000 ×400 000/950 000)÷(1+13%)=372 613(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84 956(1 000 000÷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 044(884 956×13%)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72 6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2 61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 0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 018(400 000 ÷1.13×13%)
2022 04/2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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