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话能通俗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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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2 04/18 16:39
暂停担保权的行使是为了给企业重整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避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企业的挽救与生产经营,而不是为了阻止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剥夺其担保权利。所以,担保权暂停行使的范围,必须根据企业重整是否需要使用该项担保财产确定,对没有使用需要的财产就不必暂停担保权的行使,而应当及时清偿担保债权人。同时,还必须考虑对担保权的基本保障,不能仅因为企业重整需要就违法侵害担保权利,所以企业破产法才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其次,所谓“担保权暂停行使”,只是在程序权利即权利行使的时间上加以限制,而不影响担保权的实体权利,即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物权担保与优先受偿权。这是一项不得违背的基本原则。
2022 04/1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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