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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15 11:53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正确答案』 (1)收购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锁定期是18个月。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要约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3)①A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因此,在没有竞争要约出现的情况下,A公司在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变更要约的行为,不符合规定。②不可以降低收购价格。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降低收购价格;(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3)缩短收购期限;(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B公司股东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撤回预受,是在“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故符合规定。
2022 04/1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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