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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有点难老师帮我一下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14 21:11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正确答案』 (1)B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2)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A公司作为债务人B公司股东,持股15%,可以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B公司为借款而以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的要求。 (5)出资人D公司不能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董事刘某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B公司不能要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022 04/14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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