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委托乙工厂加工烟丝,甲卷烟厂提供烟叶价款96000元,支付加工费32000元(不含增值税),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验证。乙厂无同类产品价格。甲卷烟厂和乙厂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后本月全部加工成乙类卷烟销售。当月销售50个标准箱,每条标准调拨价为55元(每标准箱的卷烟数量为50000支,换算为250条,该卷烟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每箱150元)。当月销售卷烟的成本为400000元。甲卷烟厂期初和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均为30000元。要求:对甲卷烟厂的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单独设置待抵扣消费税额账户)。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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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9 | 提问时间:2022 04/11 16:26
借委托加工物资96000
贷原材料96000
2022 04/1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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